新冠肺炎疫情 – 旅行禁令的逐步解除

2020-05-25 15:50:1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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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 The Gradual Lifting of Travel Restrictions
新冠肺炎疫情 – 旅行禁令的逐步解除

This is a short note on the gradual lifting of travel bans as the COVID-19 quarantine continues. The experience of domestic control of quarantine measures can be utilized to allow legitimate travels of natural persons to and from China. Parties travelling to China for arbitration and other matters should continue to be encouraged. The b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should, on prior basis, be observed in gradually lifting the travel bans and attracting natural talents from other signatory countries. Maintaining the open door policy for natural persons in the COVID-19 era is strategically necessary to keep up with construction of an internationalized open economy in the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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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悄然爆发并逐渐蔓延至全球各大洲。随后,包括意大利、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许多国家相继发布了“旅行禁令”。2020年3月26日,中国对外发布了“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该入境限制已于2020年3月28日0时生效,旨在减少跨境人员流动,降低新冠病毒的传播风险。与此同时,服务贸易中自然人流动形式的经贸往来受到直接冲击,包括本来来华进行争议解决和开庭、出席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因为旅行限制,不能来华参加庭审。

是否以及如何逐步解除旅行禁令?本文旨在讨论国际法项下的应对措施。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叠

出入境管理措施原本属于一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特别是多边主义世界体系的深入发展,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普遍承诺为各国自然人的自由流通提供便利和保障。

WTO体系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自然人流动作了具体规定,自然人流动是GATS所规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之一,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国针对自然人流动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则成为GATS下的自然人流动法律制度的核心。

02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

根据GATS第1条第2款(d)项,通过自然人流动的服务贸易是指“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他会员境内提供服务”;第28条(k)项也对上述自然人作出明确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本协议提供自然人移动之附件”下,各国有权为“保护其边界之完整及确保自然人出入境秩序”采取措施,并“管制自然人进入其领域或在境内短期停留”。但各国为此相应的义务是:“不应造成任一会员于其特定承诺下所获利益因而丧失或减损”。

应该注意,GATS第三条“透明度”、第六条“国内规章”、第七条“认许”也包含了与自然人流动相关的规定。

03

双边贸易协定的规则

除此以外,各国在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对“自然人流动”做出了更加具体的承诺。例如,中国与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作出在相应条件下“给予韩国的商务访问者和服务销售人员入境和临时居留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的承诺;[1]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在“自然人流动”的减让表中规定“商务访问者每次入境后最长停留期不超过180天”;[2]中国与瑞士的自由贸易协定对“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公共实体”等作了明确的界定。[3]

上述条约便成为各国在出入境管理领域中国际法义务的渊源。秉持“条约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各国应当确保本国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本国的上述承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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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卫生条例》

毫无疑问,成员国有权按照《国际卫生条例》[4]与《关税贸易总协定》[5],为应对特定卫生风险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所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然而,在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中,各国应采取审慎的态度,选择对贸易的限制程度最低的措施。

例如,中国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如来华从事必要的经贸……等活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外国人持公告后签发的签证入境不受影响”。该例外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入境限制对以“自然人流动”为主的服务贸易产生的影响,与中国的国际义务相符合。

长远来看,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持续保持直至解除的情况下,国家应逐步放开出入境限制。除继续履行现有的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以及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义务外,国家还应在未来的谈判中进一步加强自然人流动的区域、双边合作,将国内的防控措施扩展应用到区域间自然人之间的流动,在充分评估自然人流动对本国劳动力的冲击、自然人流动引发的文化冲突等风险后,逐步降低自然人出入境流动壁垒。中国可以考虑遵循对外已经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路径,优先吸引缔约方国家的高端人才进入,并鼓励与本国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自然人在遵循中国对COVID-19疫情管控措施的前提下,优先来中国旅行、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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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结语

“旅行禁令”是对自然人出入境流动的一种阻碍,在疫情持续阶段可以有限地使用。然而,鼓励和扩展自然人在国际间的流动,是开放型经济体的必要构件之一。我们需思考如何在双边协定保护下为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与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有序完善互利共赢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References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12月20日生效。第十章,自然人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12月20日生效。第二部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7月1日生效。附件6,服务贸易。
[4]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43条规定:“本条例不应妨碍缔约国为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义务采取卫生措施。”除采取WHO的“长期建议”和“临时建议”之外,缔约国有权在国际法下为了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取“额外的卫生措施”。
[5]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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